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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人员助开发商获利20多亿 受贿数千万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2014-02-27 09: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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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中级法院26日在刑事审判区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周伟思、范胜命和被告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南联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南联公司)、深圳市泰德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建实业公司)、深圳市泰德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建投资公司)涉嫌贿赂犯罪一案。

  该案庭审自上午10时开始,直到晚上22:00。

  该案原定于1月15日开庭,后因被告人变更辩护人,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给新辩护人留有充足的时间提前阅卷、会见当事人,深圳中院同意被告人周伟思的延期开庭申请,并决定于2月26日开庭。

  深圳市检察院起诉称,2004年,叶氏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氏电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东经范胜命介绍认识周伟思后,周伟思帮助不具备房产开发资质的叶氏电气公司获得南联小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开发权,叶某东遂拿出500万元港币用于感谢周伟思、范胜命。范胜命收取该款后将港币兑换成530.5万元人民币,将其中500万元人民币送给周伟思,自己留下30.5万元人民币。

  2005年10月18日,叶氏电气公司变更为天基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天基公司),并作为开发商对南联小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进行拆迁。时任南联社区居委会主任、南联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常务副站长的周伟思和范胜命一同为天基公司的拆迁提供拆迁谈判等帮助。2011年6月,天基公司在深惠路段拆迁四栋物业并赶走租户谢庚贵过程中,周伟思利用职务之便提供了帮助,叶某东为此送给周伟思人民币400万元。同年9月,天基公司将旧改项目转让给案外人远某地产有限公司,获利20多亿元人民币,此后,周伟思和范胜命商量由范胜命出面向叶某东索要好处费,叶某东遂送给范胜命人民币2500万元,送给周伟思人民币2000万元。

  另据深圳市检察院调查,2009年9月,在南联公司和泰德建实业公司合作建设统建楼过程中,周伟思为泰德建实业公司解决了资金问题,泰德建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范胜命送给周伟思人民币200万元表示感谢。因上述统建楼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能建设商住楼,为使统建楼顺利建成并通过检查,时任南联公司副董事长的周伟思多次送给龙岗区城管局副局长兼土地监察大队长、查违办副主任何永华共计港币20万元。

  深圳市检察院还诉称,2006年9月,泰德建投资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股份合作公司签订杨梅岗、格水村片区旧城改造合同,因规划草案中绿地调整、容积率等内容突破了法定图则,为使该草案能通过深圳市规土委龙岗管理局初审,泰德建投资公司董事长范胜命通过该公司法律顾问黄华送给深圳市规土委龙岗管理局副局长陈道义30万元港币,后在陈道义主持的技术会议上初审通过了改造规划中将两块不相连的绿地合并在一起的意见。

  综上,深圳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伟思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行贿罪,指控被告人范胜命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指控被告单位南联股份公司犯单位行贿罪,指控被告单位泰德建实业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指控被告单位泰德建投资公司犯单位行贿罪。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周伟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于2011年收受叶某东人民币2400万元犯受贿罪的指控有异议,认为其2007年底才任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在此之前即已协助叶某东取得南联小学片区旧改项目并协助进行拆迁,此时其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收受该笔款项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周伟思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于分别于2004年和2009年收受500万元款项和200万元款项的行为,周伟思虽表示认罪,但提出时间过得太久,记不清楚。

  范胜命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以单位名义向陈道义行贿30万元港币的行为表示认罪,承认触犯单位行贿罪,但对于深圳市检察院提出的其于2004年和2009年先后向周伟思行贿500万和200万元的指控予以否认,对于深圳市检察院指控其收受叶某东给予其的2500万元的行为,构成周伟思受贿罪共犯表示异议,认为其虽然收受了叶某东给予其的2500万元人民币,但该款项并非好处费,而是和叶某东合作开发南联小学片区旧改工程的分红款,不应以受贿论处。

  被告单位南联股份公司、泰德建实业公司表示认罪,被告单位泰德建投资公司对行贿事实认可,但认为并非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应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周伟思的辩护人辩护观点与周伟思本人意见一致,认为其并非从事公务的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叶平东进行拆迁,其和范胜命共同收受叶平东人民币4500万元不构成受贿罪,应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决定将依据事实和法律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合议后择期宣判。(完)

关键词:获利,受贿,贿赂

责任编辑:王培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