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3月启用新版营业执照 住所用作经营场所放宽
记者今天从湖北省工商局获悉,湖北将从2014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统一启用新版营业执照。今后,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湖北市场主体可以将住所同时作为经营场所,允许“一址多照”。 根据《公司法》、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湖北将于3月1日起,全面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统一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方面,将采取六项措施: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推进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同时,在“宽进严管”方面,将采取七大措施。湖北省工商局有望在今年上半年内,建成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公众、市场主体和各部门开放。 湖北省工商局副局长李跃春介绍,按照国务院《方案》的授权,结合地方立法权,湖北工商部门将在住所管理方面进行探索: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可以将住所同时作为经营场所。对于符合安全、环保、不扰民原则的行业能放则放,诸如使用居民住房开办网店、个人工作室等等。同时,湖北也将探索“一址多照”,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属证明限制,申请人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及可办理工商登记。 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而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李跃春表示,“在以前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居民住所可以用作经营场所,并且住所管理审批比较严格。放宽后将有利于把有限的场地资源挖掘出来”。湖北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局长王志军表示,“商业门面的使用成本,远远高于使用自有住房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的成本,探索将有利于创业者降低创业成本,有利于全民参与。” 据了解,目前湖北省工商局已将相关方案报湖北省政府审批,待批准后即可实施。由于湖北各地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对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地方政府将按照既方便注册、又要保障规范有序的原则,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记者刘芳通讯员彭为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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