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石家庄市将试点宅基地流转
推广宅基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按照能放则放原则,加快研究制定不同类型农村土地的管理办法,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2014年在鹿泉、正定、栾城、藁城和市内各区已完成农村产权确权登记的乡村,开展宅基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全市推广。 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有补偿 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承包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向法人农业公司、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流转。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自2014年起,市、县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储基金和流转奖励资金,市级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面积200亩以上,县级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建立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机制,对申请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批准后予以补偿。农户自愿退出的承包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收储或流转经营。 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 加快建立完善由市、县、乡、村四级组织构成的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市、县两级设立交易服务大厅。乡镇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村级土地流转工作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职责范围,负责土地流转信息的采集、发布、合同签订等工作,为承包土地的流出和流入双方主体提供便捷服务。力争两年内健全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网络。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建设,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办法,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允许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县域内使用,增减挂钩形成的土地收益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自愿放弃宅基地要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加强农村房屋产权流转管理,探索城乡房屋同证、同权的有效途径。建立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对自愿放弃宅基地的农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鼓励有条件的村庄统一规划建设农村社区,节约村庄用地。 关键词:产权登记 推进农村资产确权登记 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的确权登记,核发相应的权益证书。因地制宜采取确权确地或确权确股不确地等不同方式,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林权配套制度改革,凡已明晰产权、完成登记发证的林地、林木,可依法继承和抵押贷款,在依法、自愿、有偿,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可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加快建立较为完善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民住房登记制度。 鼓励社会资产评估机构参与农村资产评估 加快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地承包权、林木所有权,以及农作物、农业机械、生产加工设备等所有权的资产评估办法,鼓励有资质的社会资产评估机构参与农村资产评估。探索成立县级农村集体土地、主要农作物、农业机械等行业资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资产评估工作。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推进县级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等纳入产权交易市场范围。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建立流转规则和操作流程,健全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妥善解决好农村产权流转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城乡一体的产权交易市场门户网站和产权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申请报名、网上挂牌、在线竞拍、中标公示等全流程在线交易。 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造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利。鼓励城中村、城郊村、产业园区内村庄,以及具备条件村庄,因地制宜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造,改造后建立的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成立的集体公司制企业按《公司法》规定注册登记。对“一河两岸三组团”范围内完成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村(社区),市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
关键词:宅基地,流转,石家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