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可对未成年嫌犯进行社会调查作办案参考
最高检日前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以及社会调查等制度。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担心在社会调查过程中泄露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针对这一问题,规定要求,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避免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 |
关键词:检察机关,少年犯,社会调查 |
责任编辑:王培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