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钢铁拟与12家民营钢企分手
专家:当初就不看好 出资入股方式有瑕疵 “我当初就不看好,写报告时就没用过这个(案例)。”1月24日,冶金工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海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感慨道。 “兼并重组应该是以减少过度竞争,进行产业分工,获得合并效应为目的的。”在他看来,河钢集团对这些民营钢企的重组最初就没有设定一个明确的目标,“譬如测算通过怎样的重组,能够节约多少成本,提高多少效益等等。” 另一方面,无论是河钢集团还是被收编的民营钢企,也都各有“算盘”。当时整个钢铁行业严打违规产能,对于民营钢企,尤其是一些有未报批产能的钢厂来说,投奔河钢集团是“背靠大树好乘凉”,为自己找一柄保护伞。而对于河钢集团来说,借此不费一分现金就能扩大产能无疑是一大诱惑。“对企业来说,都想把自己做大一点”。 不仅如此,刘海民指出,河钢集团当初出资入股12家民营钢企的方式本身就并不规范。“当时说是河钢集团以商誉、管理、技术咨询服务、购销渠道等作为出资,换取这12家民营钢企10%的股权,这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用来出资的资产,必须是实际可以计量的资产,而且要有评估报告。商誉这些是不能用来出资的。” 对此,本报记者随后也查阅了《公司法》,发现其中有条文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商誉不能作为出资。它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明确告诉本报记者,他同时指出,技术与管理咨询服务等要用来出资,也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 “所以10%股权应该没有真的划转,很可能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刘海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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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