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春节放炮限时限地限品种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 2014-01-16 08: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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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5日,石家庄市政府下发《关于春节期间销售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市政府决定,2014年春节期间实行“限定时间、限定区域、限定品种”等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政策。限定燃放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除夕)、1月31日(正月初一)、2月4日(正月初五)、2月14日(正月十五)7时至24时。

  “与去年相比,今年省会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有所变化,一是将正月初五纳入燃放日,二是将每个燃放日的燃放时间由7时至22时调整为7时至24时。”市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除此之外,在燃放的品种上也有调整,去年是B级以下,今年规定销售燃放箱体有绿色字体注明为个人燃放类的,除了双响摔炮擦炮以外的C级D级。限制燃放区域和场所也有调整,去年是市区主城区今年扩大了市区主城区三环以内,同时加上了高新区和正定新区辖区。

  《公告》规定,在限放区域内严禁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内及楼房阳台和绿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市政府要求,以上单位、小区物业公司和产权单位要在其边界设立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必要时安排专人监管。

  同时,允许销售、燃放箱体有绿色字体注明为“个人燃放类”且除双响、摔炮、擦炮以外的C级、D级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和燃放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0-2013)标准生产以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区正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对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实施统一配送。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凭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非占道经营的自然村除外)、营业执照,并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销售日期为2014年1月25日(腊月二十五)至1月31日(正月初一)。销售结束后,临时销售点全部撤除。

  对违反本《公告》的,由市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公安、安监、工商、城管、供销等部门依法查处。石市倡导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规违法行为,凡举报查实的,将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12350。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3〕34号),一旦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等级预警,将严格按照市政府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严查违规燃放行为。

关键词:放炮,春节,限制,石家庄

责任编辑: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