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老王为了安顿自己的爱车,在自家小区内租下了一个稀缺的车位。今年,小区车位开始变租为售,尽管老王长期租用的车位不符合销售条件,但他还是同意以永久租赁的方式,和开发商签订了独占车位直到2067年的租赁合同。随后不久,老王发现自己可能享受不到40年租期那么久,他后悔了。
租“永久”车位后反悔
1997年,老王购买了70年产权的商品房,成为普陀某小区的业主。2002年起,为了私家车停车方便,老王开始向开发商租用车位,并一直延续到今年。今年元旦过后,开发商决定不再延续车位租赁的服务模式,小区产权车位将出售给业主,而原先租用车位的业主,则享有优先购买权。
和其他租用车位的业主一样,老王看到开发商的通知后,也打算将自己租赁的车位出资买下。可当他去咨询购买细节时,才得知自己租用的车位空间高度仅有2.1米,这个处于车库架空层的车位,不符合2.2米最低限高的产权车位办证规定,所以不可能办出产权证。
开发商给老王建议,可以用“永久”租赁的形式,变相实现该车位的独占使用。只要一次性支付15万元,哪怕没有产权证,老王也能和其他购买产权车位的业主一样,拥有属于他自己的车位。
于是,老王签署了《车库永久租赁使用权获得合同》,并支付了第一笔10万元的租金,约定剩余5万元到2月底付清。
事后,老王觉得不妥:自己已经70多岁了,而“永久”车位要2067年7月才到期,显然自己享受不了那么久;万一自己不在了,租赁车位又不像产权车位那么方便继承……
据租赁时限起诉开发商
老王向开发商提出,自己不愿按照先前的合同付款了,希望先按比例支付20年车位的租金,20年后续约时再按比例支付对应的租金。可开发商不答应,因为如果将合同租金平摊到每个月,租金才237元,还低于去年的车位租金。15万元的“永久”租金本就是考虑到一次性付清才给出的优惠。
开发商提出,老王反悔也行,他们可以退还10万元的租金,合同解除,车位也要收回。但老王不同意,坚持要按照他的意愿来办。无奈,开发商只得将老王告进法院,要求判决老王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的5万元租金。
庭审中,老王向法官表示,自己是在签署了合同后才从朋友处得知,《合同法》中明文规定了,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高是20年,所以他和开发商的“永久”车位租赁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超出时限部分当属无效。老王不仅不同意开发商的诉请,还提出反诉,要求开发商扣除20年的租金后,将之前收取10万元中的4.3万元返还给自己。
法院判“永久”车位有效
开发商反驳老王,指出合同附加条款中已经写明:“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时限最长为20年,到期可续订20年,永久租赁是指合同20年一订,到期后自动续订20年直至产权证到期为止。租赁费一次性全部付清。”所以,老王是在明知《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后才确定租赁“永久”车位的,而且签署合同之前,他也没有对合同提出过异议。
就在诉讼期间,王先生突然因病去世。开发商只得变更诉讼,将继承老王财产的妻子和女儿列为被告人,希望她们能履行老王生前签署的“永久”车位租赁合同。
证据表明,老王和开发商在合同协商过程中已经明知法律关于租赁期限的规定,老王一家尝试用《合同法》中的规定来对抗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符合《合同法》针对租赁期限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当时的客观事实。
最终,普陀法院一审宣判,不支持老王一家对合同期限的抗辩主张。判决老王的妻子、女儿继续履行合同,向开发商支付5万余元的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