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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宣判4起环境污染案 居民区附近排污3人获判

来源: 河北青年报 作者: 2013-12-20 14: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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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12月19日)上午,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全省法院当天集中宣判的4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公布的案例中,有三起因在居民区内私设暗管、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涉案三人均依法被从重处罚。

  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良酷在发布会上透露,今年8月5日起,全省法院系统开展了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专项行动。截至目前,进入到法院审判环节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已经近二十件。

  案例

  自家院里镀锌排污获刑

  2013年6月至9月上旬,39岁来自邯郸馆陶县的王某,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在自家院中建起了镀锌加工厂,主要对门窗上的小滑轮进行电镀锌、镍加工。

  加工过程中,王某不经任何处理,生产中产生的大量含有毒物质重金属镍、锌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渗坑中渗入地下。

  馆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其家院中开办电镀厂,加工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王某在居民区排放有毒物质,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仍然排放,应当从重处罚。遂以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通过暗管偷排沥青废液

  49岁的张某是沧州泊头市人。

  2011年年底,张某在沧州泊头市殡仪馆西侧未经审批,私自办个了炼制沥青的加工点。

  从办厂到今年7月期间,张某加工点产生的废液,全部未经处理就通过地下埋设的暗管直接排放至加工点西侧的坑内。

  泊头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证实排放物为“有毒物质”,此监测数据业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予以认可。

  泊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现状

  我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大幅增长

  朱良酷介绍,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罪状发生较大变化,降低了环境污染的入罪门槛,以及目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等原因,造成我省今年受理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大幅度增长。

  目前,进入到法院系统审判环节的不到20件,还有十几件刚起诉到法院。

  从目前受理的案件情况看,我省污染环境犯罪主要表现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等。

  审理过程中,对于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等行为的,作为依法从重处罚情节,坚决予以从重判处。 -文/记者李媛

关键词:环境污染案,宣判,河北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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