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这次修改行政法规,主要是按照简政放权、放管并重的要求,删除了有关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资质资格认定核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下放管理层级的实施主体,同时,优化了行政审批流程,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因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修改了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船员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涉及取消“在华外国商会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船员资格临时特免证明签发”、“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专项验收”、“船舶货物污染危害性评估机构认定”、“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船舶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认定”等项目。
由于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修改了9部行政法规。根据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等项目的要求,《决定》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这些审批项目的审批机关改为省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将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延期缴纳税款的批准单位改为海关;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机关改为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根据取消“举办全国性广播电视交流、交易活动批准”和下放“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的有关规定,《决定》修改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