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为医院自配药上紧箍咒 加价不得超成本5%
从明年起,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批准而配制自用固定处方制剂应“保本微利”,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5%。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自主定价。这是记者从河北省物价局刚修订的《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中获悉的内容。 医疗机构自配药最高限价 不少患者在医院就医时,都有过使用医院自配药的经历。这些药管用,外边没卖的,但有的药价格低,有的药价格比较高。今后,这些药价格将有规范,按照新发布的《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限价。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军队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的制剂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生产成本、临床需求、税率等自主定价。 利润不超5%体现公益原则 据悉,我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将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和调整,原则上应低于市场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的价格。同一医疗机构生产的同一品种,不同剂型规格制剂的价格应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确定。 按照该办法,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5%。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间调剂制剂,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不超过5%的加价率制定零售价格。 依法查处违规加价销售 省物价局要求,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今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制剂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制定制剂价格、违规加价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及其它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据悉,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记者宗苗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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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