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药回应维生素C反垄断案败诉:非终审还将上诉
近日,有媒体刊登《美对华8年维C反垄断终审华药被判9亿天价赔款》一文,称原告方向华北制药集团及旗下子公司维尔康制药提出1.533亿美元(约合人民币9.34亿元)“反垄断”天价赔偿。对此,华北制药集团4日回应称,此判决并非终审判决,9亿多的天价赔偿也并非针对该集团及维尔康公司一家企业,并且他们已经做好准备提起上诉。 华北制药集团法律审计部部长张廷德表示,此次一审判决美国原告提出的1.533亿美元赔偿是针对中国所有被告企业,并非仅针对华药集团及维尔康公司。其原因为,最初中国四个被告企业(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有三个已经达成和解,向原告支付了约3400万美元的和解赔偿金。 张廷德还表示,此次一审判决是极其霸道和不合理的,也非常不公正,表现出了对中国政府的不尊重。这个事实让人不能接受,所以企业已经做出充分准备提出上诉,依法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据华北制药集团宣传部透露,2005年1月,美国原告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包括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在内的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自2001年起通过开会协商定价及限产等方式,操纵出口美国维生素C价格,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 据张廷德介绍,2001年时中国加入WTO,加入初期,中国产品出现低价销售现象,所以当时西方的国家开始启动中国反倾销调查,在这种大的背景下,为避免反倾销指控,中国医保商会对包括维生素C生产企业在内的36个行业,开始实行出口预备核签章管理,也就是国家对出口产品的价格统一进行协调掌控审核,符合规定的才能出口,美国法院认为中国政府采取的上述对出口产品的管制行为就是垄断。 “其实中国企业的行为是当时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积极过度初期政府对企业的监管行为,是政府行为。”张廷德说,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其它国家不能干涉一个国家的政府行为,中国国家商务部已经三次向美国法院出示书面材料澄清此事,然而却遭到美国法院陪审团的无视。 面对美国原告提出的1.533亿美元的天价赔偿,张廷德称,美国陪审团对赔偿额的认定也非常霸道的,中国被告企业聘请了美国的经济学家,对损害额进行了测算,最终算出的数额与原告提出的数字有天壤之别。 “作为针对中国企业的首例美国反垄断案件,该案的判决结果将可能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张廷德称,一旦败诉成为判例,中国其它出口企业、出口商品在美国将可能面临大面积的反垄断诉讼威胁。(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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