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肇事逃逸,伤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打出了免责牌—事先约定驾车逃逸的,保险不赔偿。但是,昨日市二中院披露的一个案例表明,保险公司得拿出这笔钱来。
三车相撞货车司机肇事逃逸
2011年4月,开县的周师傅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贷款,买了一辆轻型小货车,保险及贷款均由该公司代办。汽车销售公司填写保单时,没有对保险条款相关内容向周师傅作说明。
2011年6月5日晚,周师傅驾车沿开县滨湖路由西往东行驶时,相向行驶的道上有两辆摩托车驶来。一辆由邹先生驾驶,一辆由阳先生驾驶。
周师傅没有按规定从右侧通行,也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行驶,造成三车相撞,邹先生重伤,阳先生和两名乘员不同程度受伤,三车均有损坏。
周师傅随后逃逸。事后查明两个摩托车驾驶员均无证驾驶、未按规定戴头盔等。经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周师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摩托司机虽然违法但不担责
邹先生受伤后,用去医疗费约43.56万元。经鉴定,邹先生右侧肢体和颅骨构成伤残。
因赔偿事宜难以达成一致,邹先生起诉至开县法院,请求判决周师傅、保险公司赔偿损失39.2万元等。
开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周师傅驾车时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邹先生、阳先生无证驾驶、未戴安全头盔、超载,虽然也违反交通安全法,但不是发生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法院认为这个免责条款无效
投保人周师傅只是在投保单上签名及领取了保险卡,保险公司并没有对保险条款向周师傅作任何明示说明,保险合同有关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周师傅无效。
法院还认为,周师傅要求保险公司向受害人邹先生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诉累,对邹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承担商业第三者险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确认,邹先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护理费等共计近110万元,剔除周师傅、保险公司、救助基金已经支付的款项,损失余额76.9万余元。邹先生只请求赔偿39.2万元,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予以支持。
开县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小货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由周师傅赔偿9万元。
未明确说明约定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上诉,称周师傅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市二中院认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对有关责任免除条款,已向周师傅作了明确说明。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作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周师傅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中有关免除条款的约定不产生效力。
因此,保险公司上诉称周师傅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不应承担商业险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