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办法
日前,河北省出台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操作办法,河北省将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资金支持的具体标准为:对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8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对企业担保费用的补助资金不低于所分配的融资担保补助项目资金的20%。 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已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收资本达到4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可降至2000万元;上年度融资性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所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申请补助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河北省将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尽快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符合补助条件的担保申办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 |
关键词: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