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法院21日公开审判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3名小企业主6个月至7个月不等的刑期,各处以罚金。记者了解到,这也是“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河南省判决的第一起环境污染案件。
据介绍,今年5月,西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县两家小电镀厂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水直接挖坑排放,严重影响当地水资源环境。环保执法人员对这些电镀厂下达责令纠正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当即停止生产,拆除电镀设备。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全国各地加大了对屡劝不改污染环境案件当事人的处罚力度。
7月,西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督察时发现,这些企业又偷偷恢复生产,遂将案件移交县公安局处理,后移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检察院依法向西平县法院提起公诉。
西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张某、王某在其办的电镀厂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土地、水体排放有害物质,严重危害环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3人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依法判处张某、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