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家国企下属公司的一名科长,利用手中的职权多次为承包商提供帮助,并通过借款收取利息这一隐蔽手法获取钱财,最终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近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这名科长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没收财产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诸暨人周某某2006年调入诸暨水务集团工作,因工作踏实,能力强,2009年至2012年,他被提拔为该集团水业建设公司工程管理科的副科长,后升任科长。
从2009年开始,周某某多次在工程中对工程承包商给予帮助和关照。最初,承包商只是送三五千元的礼券作为答谢,周某某一番推脱后收下。到2011年底,承包商因手头需资金周转,向周某某提出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二分半,并出具了借条,利息月付。此后,周某某在工程的政策处理协调上向承包商提供帮助,平时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监督上也比较“照顾”承包商。
在付了3个月利息后,承包商为感谢周某某,提出支付的利息变成五分,每月利息由原来的1万元变为2万元。周某某答应后,承包商通过借款利息的隐蔽方式,给予其8万元的“感谢费”。
对于8万元究竟认定是利息还是受贿款,控辩双方有较大争议。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承包商在承接工程施工合同时,由周某某全权负责相关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监督等政策指导工作,周某某利用了职务之便。承包商用利息的名义是为了方式更隐蔽一点,不容易被发现,应认定周某某受贿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应认定为受贿罪,累计受贿9.6万元。考虑到周某某有自首和立功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