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身上没钱,便拿着电棍到便利店电击店员,威胁其把钱交出来,遭到拒绝后便抢了几罐饮料离开——虽只抢走了价值11块钱的饮料,作案人肖某却最终获得了三年零七个月的刑罚。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8月9日晚12时,肖某由于身上无钱,遂产生抢劫财物的念头,并携带一支电棍到东莞市常平镇还珠沥村某便利店内假装买东西,在结账时,肖某用电棍电击店员右手手臂一下,并威胁其把钱拿出来,遭到店员的拒绝,肖某便在抢得饮料等食品(价值人民币11元)后逃离现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国法,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且抢劫数额小,故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释法】
哪怕只抢十一元起码也得蹲三年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因此,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会从重处罚。刑法规定,犯抢劫罪,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使用电棍电击威胁店员,虽只抢走了价值11块钱的饮料,但其已构成抢劫罪,就必须受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