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是由地方财政出,要想独立审判权就很难。建议把司法机关的财政从同级地方财政中独立出来。”—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陈光中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昨日,记者电话专访了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陈光中教授。他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的3个关键点,进行了深度解读。法律权威“具体实践中,有时因为外部干涉会出现审而不判,判而不决的情况。”
“党委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必须要遵循司法规律。”陈光中说:司法规律是有其特点的,首先是要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立法律至上的领导意识。“如果撇开司法规律,单纯地谈维护法律权威,很容易就沦为一句空话。”
陈光中认为,党委的领导应该更多从路线、方针、政策上入手,而不应该直接对具体案件的审判进行指示、协调。也不能依凭行政权力左右法律的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因为外部干涉案件呈现出审而不判,判而不决的情况。这是这一次司法改革中应该要重视的问题。”
在审判中,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应该真正做到亲力亲为,对案件的判断要不受外部力量干扰,依靠严格的法律程序作出判断。人事任免“法院、检察院的人事任免权应该直接收归上一级人大和党委。”
陈光中说:“法院、检察院的人事和财政,往往掌握在同级地方党政和人大手中,这是独立审判权和检察权必须面对的问题。”
他说,法院与地方权力机关的关系不合理,导致了司法地方化。法官的待遇、职务升迁、政治命脉都掌握在地方政府和党委手中,这就导致法官在审判中不得不考虑地方领导的态度。可行的办法是,像这样的人事任免权应该直接收归上一级人大和党委。
目前在基层,法院的经费来源是由同级财政保障。“钱是由地方财政出,要想独立审判权就很难。”陈光中建议,国家应该建立中央和省级两级司法经费预算管理体制,司法机关的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和中央转移支付进行补贴共同构成。“把司法机关的财政从同级地方财政中独立出来。”人权保障“对于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死刑复核阶段,也应有司法救助措施。”
“司法离开诉讼就是一个空壳,而三大诉讼中最应该关注的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核心应该是对当事人的人权保护,特别是对被告的保护,而其关键是对辩护权的保障。”在陈光中看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更应该关注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利益往往会得到更多的重视,而被告的权益却容易被忽视。
陈光中说,在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原则往往变成了“疑罪从轻”。同时对于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目前的司法救助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司法救助往往只到二审就结束了。“在死刑复核阶段,并没有相应救助措施。”
记者肖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