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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公布社会抚养费相关行政复议审理结果

来源: 新华网  
2013-11-02 09: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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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法受理了律师吴有水关于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1日公布了相关行政复议审理结果。

  今年8月,吴有水以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逾期未作出社会抚养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由,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19份行政复议申请。

  国家卫生计生委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吴有水进行了沟通,了解案件情况。目前,已完成对14个省份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将于近期陆续审结其余行政复议案件。

  在已经审结的14个案件中,山西、内蒙古、黑龙江、贵州、西藏、陕西、宁夏等7个省份,因超出法定期限作出答复,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依法作出确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政复议决定;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海南、重庆、甘肃等7个省份,因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依法作出责令限期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称,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重要途径,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利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解决行政争议。

  国家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本次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有效监督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充分体现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以及推动卫生计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具体征收对象的条件则由各省区市规定。中国普通民众更熟悉该费用的另一个通俗名目——“超生罚款”。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生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现实操作中,许多地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一般委托乡镇计生办。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卫计委,行政复议责任编辑:尹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