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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出台尊重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十项规定

来源: 燕赵都市报 作者: 2013-11-02 07: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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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河北高院《关于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在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后,不再安检,可直接进入法庭”等十项规定,将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除此,该《意见》还对法官提出了七项要求,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廉洁。

  十项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据了解,该《意见》十项规定将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法院对律师安检,一直被律师认为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律师们普遍认为“法院和律师都应在法律框架内相互尊重”。

  此次出台的意见第一条便规定,“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在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后,不再安检,可直接进入法庭,有条件的法院应设立绿色通道”。

  该意见还规定:要完善立案服务大厅功能,有条件的法院应设立专门窗口,为律师提供立案、收费、排期、送达、接受诉讼材料的“一站式”服务。

  人民法院收取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代理词、辩护词、申请书等诉讼材料,应当办理接收手续,出具签收证明。

  律师以书面方式提出下列申请的,人民法院和法官应及时审查并回复:(1)申请延期审理;(2)申请调取证据;(3)申请鉴定、评估、拍卖等;(4)其他依法提出的申请。

  人民法院还应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阅卷权,方便律师查阅、摘录、复印案件材料,有条件的法院应安排专门阅卷场所。

  人民法院应保障律师的案件进展知情权,及时将下列情况告知律师:(1)合议庭成员的变更,(2)延期审理和重新确定的开庭时间、地点,(3)审理期限的延长,(4)其他与案件进展有关情况。

  人民法院应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法庭辩论或辩护的权利,在庭审活动中,认真听取诉讼各方律师的代理、辩护意见,公平、合理地分配各方律师在庭审中的陈述、辩论时间,律师有违反法庭纪律等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处理,不得对律师有侮辱性语言及其他有损人格的行为。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需反映律师主要意见和观点的,应予准确归纳、评述,阐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

  人民法院作出的各类判决、裁定,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应当及时送达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建立律师投诉处理机制,对律师的投诉,经查证确给律师执业带来不便或给案件公正处理带来不利影响的,责令法官和工作人员立即纠正,对违法违纪问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纪律规定,坚决予以追究。

  七项要求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

  为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该《意见》对法官提出了七项要求。

  除法律规定情形外,法官不得为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代理人、辩护人,也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或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代理、辩护及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或打听案件审理情况;不得违反规定为律师联系案件承办法官。

  法官不得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案件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意见》还要求,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特别是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法官不得私自、违规会见担任案件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律师,会见应当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并由书记员将会见内容记录在案。

  法官不得参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组织的,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活动。

  法官发现律师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提出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

关键词:律师,法官,案件,法院

责任编辑:赵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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