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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三方面强化经营者义务

来源: 国际在线    
2013-10-29 22: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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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明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无论是“三包”规定,还是“霸王条款”,或是产品召回,大修之后的消保法都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集这部法律的立法参与者、行政主管部门、中消协、专家以及企业代表,从各自角度对这部新修改的法律进行解读。

  “三包”: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商品

  新修改的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介绍说,这一条款实际上把目前部分商品实施的7日退货原则扩大到了所有商品。7日内即使出现的只是一般质量问题,也可要求退货。

  除此之外,法律还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而过去,三包起算的时间是自开具发票之日计算。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过去从开具发票到货物交验、安装、调试完毕一般都会有将近一周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将这段时间也纳入三包期限,实际上间接缩短了三包期限,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拒绝“霸王条款”

  从酒店的最低消费,到商场购物卡的过期不退,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有苦难言。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

  新修改的消保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法律就格式条款的新规定,就是在弘扬一种新时代的契约自由精神、契约正义精神和契约严守精神。

  “我们需要商家在理性的状态下开展营销合同,别再忽悠消费者,做一个受人尊重的经营者,受消费者喜欢的经营者,受人信赖的经营者,让消费者把钱交到你手里,让你帮他们选商品、选服务,”刘俊海说。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聂颖表示,商业企业提供的格式条款,通常是结合现有法律和国际惯例制定的。“这次修订的消保法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会全面修改规则,制定更符合法律精神的条款。”

  缺陷产品的召回:经营者应召回并承担必要费用

  修改后的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国家过去有缺陷汽车的召回,也有其他的产品召回,但是散见在制度里面,没有完整的表述,这次新消法是把召回适用到所有的产品和服务,并且把法规提高到了基本法的层级,是个非常大的进步。”

  修改后的消保法同时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应当按照消费者有多少必要费用就赔偿多少的原则。但是我们消费者也不能狮子大张口,除了发票,还有其他能够证明你必要费用支出的证据。”

  刘俊海表示,召回制度极大提升了消费者维权收益,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给传统召回制度插上了金色翅膀。”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协,经营者义务责任编辑:王培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