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卫生局日前公布了修改后的《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草案)》,规定长春市内13类50余个公共场所列入禁烟范围,同时加大禁烟处罚力度,规定禁烟场所的管理者未履行职责的,对其最高罚1000元,烟草经营单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最高罚款3万元。
《办法》中明确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职业中学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外场所;大专院校的室内场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场所;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内场所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企业的室内场所;旅游景区的室内场所。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