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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重病妻子携款失踪”续:此前报案未被理

来源: 燕赵都市网 作者: 2013-10-18 09: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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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儿在昏迷的时候还在喊‘娘,快帮我把微微找回来啊。’可是到现在微微都没有给俺儿打过一个电话。”在永年县第一医院的病房里,张伟的母亲含泪对记者说。

  10月14日,燕赵都市报刊发《男子重病后妻子携卖房卖车款60万失踪》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截止到记者发稿时,妻子“微微”仍未现身。至今病重的张伟仍旧躺在医院的病房里,随着病情的加重,张家人开始试图通过司法途径寻找微微的下落。

  报案:公安“义务帮助”法院“友情提示”

  张伟母亲告诉记者,目前儿子的状况很不好,高烧不退,并时常昏迷不醒。可即便如此,张伟在昏迷中仍然不住的呼喊着妻子微微的名字,希望母亲帮自己找回出走的妻子。面对儿子的痴情,张母除了心疼与无奈,剩下的更多的还是“找到微微,替儿子追回这笔感情债”。

  10月15日,在记者的陪同下张母来到邯郸市永年县刑警三中队报案。三中队程队长亲自安排民警为张母做了笔录,并对于“微微此举是否构成遗弃罪”和“‘张伟案’究竟应该走公诉程序还是自诉”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程队长告诉记者,“微微的行为属遗弃行为,但是否构成遗弃罪还有待进一步调查取证。”而究竟当事人应该采取自诉还是公诉途径来维权?对方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弃案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应由法院直接受理。由于此案尚未构成人员伤亡,所以应属“情节较轻微”,张家人应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做笔录只能说明公安机关初步受理了张母的报警,但是尚不构成立案。做笔录只能算是公安机关的‘义务帮助’,张母更应该做的是去法院直接按照自诉案件进行起诉”程队长对记者说。

  随后,张母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永年县法院。接待他们的永年法院田副院长十分热情,但他却认为“张伟案”不在法院职责管辖范围之内,张母应该通过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记者从田副院长处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章管辖中的内容指出,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法院应予受理,但是对于其中当事人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田副院长告诉记者,考虑到张家人在取证过程中的困难程度,他建议张母还是应当去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经公安部门受理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那么,究竟谁该为这起令人心痛的事件负责?谁又应为曾经的爱情买单?张家的未来身在何处?这一连串的问题不仅张家人寻不到答案,记者也有些迷茫。

  律师:谁该为曾经的爱情“买单”

  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刘星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12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被害人报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应明确做出是否立案的意思表示。如果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给被害人或其家属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而后被害人可以就公安不予立案的决定向当地检察院申请复议,由检察院审核公安不予立案的理由是否成立。

  如果不成立,则由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成立,就由检察院向被害人或其家属出具不予公诉的书面告知书,然后被害人或其家属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向永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进而维护自被害人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刘星律师建议,张家人应该首先到此前接受报案的永年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询问事件进展,并询问对方是否就此事立案侦查,如果警方给出的结论是“不予立案”,那么应当为张家人开据《不予立案告知书》,拿到该决定后张家人可以继续向当地检察院公诉科申请针对警方的《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复议,公安部门在向检察机关交付不予立案决定理由后,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理由判断不予立案理由是否成立。

  如果理由成立,永年检察院要给张家人出具《不予公诉告知书》。最后,拿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出据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和《不予公诉告知书》,张家人可书写自诉状,向当地法院申请自诉。

  对于此起事件中公安部门和法院给出的结论。刘律师认为,这起事件中并没有司法“盲点”,也不会出现张家人眼中“有冤无处申”的局面。只要张伟亲属按照法律途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相信该事件一定不会成为“无头案”。

  网络:网友热议期盼妻子“微微”早日回家

  随着新闻报道的延伸,网络中也掀起了不小的热议。大家在同情张伟一家悲惨遭遇的同时,也开始就微微的行为展开讨论,究竟其中存在怎样的隐情才使得年轻母亲抛夫弃子人间蒸发?夫妻之间的情感是否真的难以经历困境的打击?一时间该事件成为各大网站、论坛网友跟帖的热门话题。

  网友“铁真红”在跟帖中写到:“心中无爱不说爱,心中无恨恨不来,结婚是为了什么?所谓的夫妻本是同林鸟的说法,根本就是个谬论,但如此多的人还信奉为真理,好好的善待自己的另一半,无论疾病贫困都不离不弃,这才是为人夫为人妻的道理,今天你抛弃了对方,下次一定有人抛弃你,这个轮回无人能逃离”

  网友“多大的故事”称:“不敢说自己品行有多棒。我也是2006年结婚的,结发夫妻万死我也做不出这种事来。”

  而网友“风中红叶”则表示:“也许女方真的有什么难言的苦中吧。病人会头疼欲裂,呕吐,癫痫发作,神智不清,失忆,痴呆,大小便失禁,丧失一定行为能力,在极度痛苦中求生。家属会承受感情痛苦,财务压力,体力上的疲惫,每天的暗无天日。一场没有胜算的长跑,天天往无底洞里扔钱。也许对于一个二十几岁的女孩来说现实的确太过残酷,残酷到她一时难以接受才选择逃避的。但是怎么说丢下重病丈夫和女儿的行为都应该受到谴责。期盼微微早日回来吧。”

  17日,一名自称微微亲友的男子找到本报,希望不再关注他们的家庭问题,在经过记者的耐心解释后,该男子表示在这件事情上身为妻子的微微做法欠妥,作为亲友他们也将劝说微微正确面对此事,找出解决目前局面的办法。

  ●新闻延伸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抚养和领受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大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记者陈正 实习记者杨思华 史晟全)

  警方在询问张伟,母亲忍不住失声痛哭 实习记者史晟全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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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重病,妻子,携款失踪,报案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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