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物业服务秩序 催缴物业费禁用停水停电损招
今后,我省超过1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选物业服务公司必须公开招投标。昨日(10月17日)记者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日前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的市场秩序,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场地作为停车位等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物业公司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通知》要求我省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参与招投标,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对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相关企业要责令其整改。 不得用停水电方式催交物业费 省住建厅要求各地落实好《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理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以及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责任。 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纠正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停水、停电方式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 物业对小区要实行24小时值勤 省住建厅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方案和质量管理、报修维修登记等制度,公布服务电话,要按照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并及时维修。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实行24小时值勤,配备有安全监控设施的要实施24小时监控,引导出入小区的车辆有序通行和停放。 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场地作为停车位等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侵占道路、公共绿地(场地)和私搭乱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管好用好 要切实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漏雨等紧急情况,需要对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要按照《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21条执行。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管理用房落实、业主大会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项目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记者陈霞) |
关键词:物业,物业费,业主,住建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