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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热计量装置2500元/户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 2013-10-10 0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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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石市供热提质升级工作指挥部下发《2013年供热计量改革及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指出,2010年以后竣工验收的民用新建采暖建筑,都要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必须配套建设供热分户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今年全市要完成200万平方米的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任务。同时,制定和规范计量收费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积极推广热计量收费。

  开展新建建筑普查统计

  方案指出,要对2010年以后竣工验收的新建采暖建筑规模、采暖方式、供热计量设施安装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建立相应信息数据库,完善新建建筑数据采集和定期入库制度,为全市供热计量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010年以后竣工验收的民用新建采暖建筑,必须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强制性条文规定进行建设,达到建筑节能标准。按照热量表加数据远传的技术路线要求,必须具备配套的供热分户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达不到要求的应重新整改完善,具备节能和热计量条件的,经市供热主管部门组织供热单位、供热运行管理单位等相关方面验收合格后,纳入计量收费范围。

  供热计量装置费2500元/户

  2013年开始,新建建筑开工应同时选定合适的热源,明确供热单位和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在供热单位指导下,统一选购供热计量、温控、调控装置,做好安装、调试工作。建设单位在工程建安成本中列供热计量装置费用2500元/户,用于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安装、调试和运行维护的支出。供热计量装置费用统一存放市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市供热主管部门先行支付供热运行管理单位70%,待验收合格,支付剩余30%。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保修期不得低于9年。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按照热计量要求进行设计、建设的建筑,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使用,不予并网供热。

  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试点

  石市还将加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热计量改造应以独立锅炉房或换热站为单元成片实施改造,将建筑分户计量改造同热源、热网、热力站的供热计量改造及其监控系统建设相结合,因地制宜,统筹实施。

  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试点。鼓励具备资质的节能服务公司,对供热计量改造的居住小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运行,自负盈亏。市供热主管部门征询供热单位的意见后,确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改造小区。

  加快建设供热计量监测控制中心,进一步加大技术、资金投入,以节能降耗为出发点,建设供热单位可控、居民用户可调、政府主管部门可管的数字化管理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

  热计量产品将建准入机制

  方案还指出,石市将建立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监测产品优选准入机制。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产品进行公开比选,确定全市供热计量产品准入名录。凡在石市范围内销售、安装和使用的计量、温控、调控装置,均应取得省住建厅和市建设局的《使用备案证书》。严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热计量产品。(记者 冯月静)

 

关键词:供热,节能,计量收费,石家庄

责任编辑:王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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