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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被封房产或另案处理 仍可享受银行分红

来源: 浙江在线  
2013-10-01 08: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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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姐案”一审结束

  此案因“罪不涉房”引起争议

  法学专家:

  “房姐”被封房产应另案处理

  “房姐”龚爱爱9月29日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事人龚爱爱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案件一审已结束,但“房姐案”疑云未消,此案曾因“罪不涉房”而引起不小争议。

  从2005年至2012年,龚爱爱先后在北京购房44套,涉及商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购房合同总价3.9亿余元,其中按揭贷款1.59亿元。此前据警方透露,“房姐”部分房产已经被查封,而这些房产怎么处理成了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龚爱爱缘何罪不涉房?巨额购房款是怎么来的?此前被警方查封的房产怎么处置?还会不会归于其真实身份之下?为此记者采访案件承办人和专家答疑解惑。

  焦点一

  审判缘何“罪不涉房”

  庭审中检方称,龚爱爱曾将多套房产转至其不同身份之下。

  包括2009年,龚爱爱使用名为“龚仙霞”的居民身份证,办理了神木县神木镇东兴南路西亚华佳苑一套房产的初始登记。

  2012年,龚爱爱将其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滨河南路东侧的一处房产以产权证丢失的原因补办在“龚仙霞”名下。

  2012年12月,龚爱爱将其位于神木县滨河路南段东侧的一处房产的产权证办理在另一个“龚爱爱”身份证名下。

  释疑未发现其余犯罪线索

  在庭审中,辩方曾称,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系民营企业,龚爱爱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对于这一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负责调查此案的专案组表示,经过对龚爱爱购房及资金来源的调查了解,未发现起诉罪名以外的犯罪线索。在侦查期间,未接到关于龚爱爱经济犯罪的线索。

  焦点二

   “房姐”购房资金来源

  从2005年至2012年,龚爱爱先后在北京购房44套,购房合同总价3.9亿余元,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除“一人多户”之外,还有“多房”及购房资金的来源问题。

  释疑购房款来源不属非法

  针对龚爱爱在北京购房的资金来源问题,龚爱爱的辩护人称,龚爱爱自2003年起,一直参与煤炭等经营活动,几年间其在北京陆续购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煤炭经营及工资收入,还有一部分是几个朋友的借款,购房首付款也是分几年才付清的。

  靖边县委宣传部介绍,神木县公安局在侦查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中,走访了银行、房地产公司、龚爱爱所在单位、亲属、生意合伙人。

  当地警方称,截至目前,未发现本案前述起诉罪名以外的犯罪线索,也未接到关于龚爱爱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合同诈骗的举报。

  焦点三

  龚爱爱仍可享受分红

  此前有媒体报道,龚爱爱仍为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东,持股比例超11%,传闻龚爱爱及部分高管股东持股年分红达上千万。

  释疑拿分红属商业活动

  榆林市政府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龚爱爱入股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应该是事实。但只要没认定是非法资产,享受股份分红就属正常商业活动。

  负责调查此案的专案组办案人员称,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是区域性股份制金融机构,属于没有集体和国家资金入股的企业法人,龚爱爱的身份情况是该单位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非国家公务人员。

  对备受关注的财产问题,龚爱爱的辩护律师在近日给媒体的公开信中称,本案中,龚爱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或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其财产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系非法获得,就应认为是其合法所得,直到出现相反证据为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说,购房资金属于私人财产,如果没有证据显示资金来源非法,任何人都无权过问别人的财产,这涉及公民的隐私权范畴。只要购房款目前没有查到涉及犯罪行为,龚爱爱在北京买多少套房子本身对案情影响并不重要。

  中国社科院法学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陈春龙对记者表示,因为检察院是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因此该案不涉及房产不难理解,但因龚爱爱的部分房产已被查封,到最后应当以另案处理。

关键词:房姐责任编辑:张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