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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剖析“汽车三包”规定四大漏洞

来源: 大江网  
2013-09-27 11: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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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0月1日,对于中国汽车行业来说,或许是一个具有里程碑式纪念意义的日子——历经8年多的期盼和酝酿,《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将正式施行。尽管新鲜出炉的“汽车三包”出现了诸如“两次大修仍然出现故障可以退车”等规定,但是不少关注此事的车主依旧发现其中存在着不少漏洞,例如“交通补偿标准未予明确”、“异地退车怎么办”、“法规生效前的问题无人担责”等。众人翘首以盼的“汽车三包”规定是否真的能够面面俱到?为此,记者特地邀请法律人士剖析“汽车三包”规定里存在的漏洞,并对如何完善“汽车三包”规定进行深入探讨。

  “三包”有效期限内,车辆发生两次严重故障经更换或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或更换

  漏洞1

  交通补偿标准不明

  “原本买车是想方便出行,可车子一旦出了毛病,送去4S店一修就是十天半个月。”来自南昌市新建县的王先生,在2011年时买了辆某国产品牌汽车。“但这车三天两头出些小毛病,每次都将车停在4S店,等候厂家发配件过来。”“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前,王先生一直在关注。

  “汽车三包”规定第五章第19条中明确:“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王先生觉得自己看到了改变的希望。

  “我们店里只有一些试乘试驾车辆可以作为备用车。”记者走访南昌市部分汽车品牌4S店发现,大多汽车经销商可以提供的备用车十分少。

  来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行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给予交通补偿的金额是一个很关键点。“汽车经销商不可能配备大量的备用车在店内,也不可能增加成本去租车提供给消费者使用。”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重要的关键点,“汽车三包”规定中并没有提出交通费用的金额,留给经销商一个很大的操作范围,“我可以给你1元乘公交,也可以给你100元一天用于打车,这个数目完全是经销商说了算”。刘行认为,交通补偿标准未明确这个漏洞会让消费者和经销商在后期容易产生“扯皮”现象。

  对此,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李博律师表示,从权利保护上看,“汽车三包”规定第十四条上也很明确,即修理者必须履行“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的义务,这在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上是一大进步。但是,“汽车三包”规定对补偿的标准没明确的定位,这让补偿有很大的自由裁量,实质上也会影响消费者权益是否得到保护。要让这项消费者权益得到落地生根的支架,新规定之后的补充、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理应承担进一步解释说明的重担。

  漏洞2

  换车和退款时间未明确

  北京的张先生于2012年底购买了一辆国产品牌汽车。自今年4月开始,发动机多次出现故障。送品牌4S店进行维修,维修人员检测后称只须清洁发动机的水气。然而,清洁后只使用了一天又出现相同问题。张先生再送修,被告知是同样的问题。维修后仅用了十来天再次出现同样问题,且这次车都无法驾驶。

  “汽车三包”规定第五章第22条规定:“汽车到达更换的标准时候,消费者可以要求经销商更换不低于原本配置的车型”。但是,刘行认为,“汽车三包”规定并没有明确更换的周期和交付新车给消费者的周期。

  同时,“汽车三包”规定第五章24条规定,“15日内为消费者一次性退清货款”。粗心的车主会认为,退换车辆的事情到此结束了。可问题是,是以当天现金形式还是银行汇款的形式退清货款?条文中没说清楚。

  李博表示,法律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提出具体的合理的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是可以与经销商协商给予一定的补偿。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法官在审理相关的案件还是在司法解释中都应当也对其进一步解释说明。

  漏洞3

  异地退车产生费用谁补偿

  “汽车三包”规定第一章第四条明确: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同时,第九章第四十三条明确: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刘行认为,从“汽车三包”规定中的以上两个条款,可以发现“三包”责任是由销售者来承担的。这也就是说消费者所购买的车辆一旦发生问题,应直接找与其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销售者索赔。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常常遇到异地用车的情况。如果消费者原在南昌的4S店买车,后因工作调动到湖北武汉工作,所购车辆一旦车辆发生质量问题涉及退换,那么参照以上条款,消费者必须回到南昌4S店进行操作,由此产生的往返交通费、食宿费、拖车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是否也应该由销售者来补偿,补偿又以何为标准,在“汽车三包”规定中都没有明确说明。

  对此,李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对于此处的销售者,进行了严格限制,排除了部分代销纠纷,尤其是销售者与开具发票单位不一致而引起的纠纷。从侧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汽车三包”规定中没有明确如销售者违反规定应受到的处罚。其次,对于此处的销售者,规定中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但实际中对于追究个人责任的情况却很难执行,希望规定能够明确单位与个人责任的划分,明确个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漏洞4

  法规生效前的问题无人担责

  某名牌轿车车主黄先生正在等待着“汽车三包”规定的正式施行,因为他的汽车一开始老熄火,修了几次好了些,接着又提速不灵,维修几次未果,如今只能停放在自家院里。

  “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似乎使许多受到汽车质量问题侵害的消费者看到了一线希望,因为根据规定,在“三包”有效期限内,车辆发生两次严重故障经更换或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在支付规定的补偿后,可选择退货或更换。

  黄先生是在去年5月买的新车,完全符合“汽车三包”规定2年或者5万公里包退包换的规定,所以黄先生准备在新规定施行后向销售商讨个说法。

  但是,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相关人士表示,“汽车三包”规定并不对其生效以前的汽车质量问题产生效力,只对其法规生效后产生的质量问题适用。也就是说,目前所发生的所有的汽车质量问题都不能适用于“汽车三包”规定,法规保障的只是该法规出台以后出现质量问题的汽车。

  这似乎给所有已经发生质量问题的汽车宣判了“死刑”,即使“汽车三包”规定很快实施,他们也不能依照此法规进行维权。

  对此,李博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新法是否具有追溯力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追溯力的新法不管已经发生的行为发生在何时,都按照新法实施;没有追溯力的新法,只有在实施之日后的行为才按照新法施行。在这个案例中,“汽车三包”规定明确了不能依据和适用新规定,那么在法律保护上,消费者只能选择相关的其他法律,例如《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的溯及力的问题,在立法上如何规定、怎么规定是一个难题。我们只有期望有关部门在出台新法时,充分考虑新法和旧法在衔接和适用的问题,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汽车三包,产品质量责任编辑: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