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支持小微企业加入工伤保险 不设置附加条件
昨日(9月26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促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时,我省将不设置附加条件,支持这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记者了解到,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执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参照上文执行。 小型矿山按季节确定参保人员 我省将合理确定小微企业缴费办法,执行《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 10号令,以下简称10号令)的小型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可以按照10号令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具体缴费标准为:小型建筑施工企业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确定参保的“实名制”人员;小型矿山企业可按生产的不同季节,确定“实名制”参保人员;小型服务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营业面积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实名制”参保人员。 对于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其他小微企业,首先确定“实名制”参保人员,并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为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两类。企业参保时,按企业所属城镇私营单位或非私营单位确定参保人员的平均工资。 鼓励小微企业续缴工伤保险费 记者了解到,对于中断缴费的已参保企业重新续保缴费的,可从2013年1月1日起续保。2012年以前发生的欠费,可按照相关规定与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补缴计划;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小微企业,可从2013年1月1日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缴费。 上述两种情况中,在企业中断缴费期间或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之前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工伤职工的各项待遇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负担。 对我省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可凭注册登记的任一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保。 我省还将实行灵活的登记缴费方式。用人单位可以按月,也可以选择按季、半年、年为期限实行趸交。参保人员情况发生变更时,可将人员变更情况以电子邮件、传真、网上申报、短信等方式报经办机构备案。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备案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变更人员的参保时间以经办机构的确认时间为准。正式变更手续和需要补缴的保险费,在备案后一个月内办理。(记者赵晓华)
|
关键词:小微企业,工伤保险,河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