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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强行撤并 要尊重群众意愿

来源: 燕赵晚报  
2013-09-25 09: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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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9月24日)从省教育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各县(市、区)要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

  为了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意见》要求县级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撤并方案要举行听证会,在听取各方意见、经县(市、区)政府研究后,要在本级政府和教育等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一个月。学校撤并要坚持先建后撤,平稳过渡,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各地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撤并学校,即使是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在撤并农村学校网点时,也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地理情况、受教育人口的分布状况和学校服务半径,充分尊重当地群众意愿,充分考虑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坚决纠正盲目撤并学校的做法。对具有一定生源、学生家长要求强烈、具备条件确有必要恢复的教学点,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质量和办学成本等因素,由县级政府按程序予以恢复。(记者郭鹏) 

 

关键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责任编辑:丁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