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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罚款行为实施方案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2013-09-24 10: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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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出通知,将《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罚款行为实施方案》印发各市、县(市、区)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罚款行为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着力改善发展环境,根据《克服“四风”问题五件实事工作方案》(冀群组发[2013]45号),现制定清理规范收费罚款行为实施方案如下:

  一、清理原则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外的收费项目,予以取缔。目录内的收费项目,明显不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且不上缴国家财政的,特别是由于行政监管或行政审批产生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或停收。标准偏高的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降低标准。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重点清理与行政监管和行政审批行为相关的收费项目。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等其他机构办理收取费用、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的行为一律取缔或取消。标准偏高的收费项目要降低收费标准。对垄断性、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纳入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对已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罚款。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或法律规定可罚可不罚的,一律不得罚款。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必须进行罚款的,要在纠正违法行为之后方可实施。

  二、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政府法制办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罚款行为及依据进行调查汇总,摸清底数,查清收费、罚款的种类、标准、范围和依据,并研究提出清理规范的初步意见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上述工作于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二)审核批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集中审核属于清理规范范围内的收费项目和罚款行为,逐项提出具体意见,形成专题报告提交省政府。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清理规范结果,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上述工作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纠风部门会同财政、物价、法制等部门组成督导组,对清理规范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取消或停收的项目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违反规定乱罚款;指定服务、垄断服务、强行服务收费;搭车收费、捆绑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将经营服务性收费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坐收坐支、收费罚款不开票、收支挂钩、现场收取现金等行为。

  三、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清理规范收费罚款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省纪委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纠风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具体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省纪委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规范罚款行为工作,省政府法制办配合规范罚款行为工作。省物价局牵头负责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工作。各市(县)及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开展好本级、本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确保圆满完成清理规范任务。

关键词:清理,罚款行为,河北

责任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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