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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赠女方一半产权 离婚因楼房尚未过户可撤销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2013-09-23 14: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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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在婚前将属于自己名下的楼房一半产权赠与女方,结婚不久女方便提出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受赠房产。日前,此案经崇礼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女方王某放弃房屋分割,并一次性给付男方刘某婚前经济往来款2.4万元。

  2011年1月,刘某与王某订婚。此后,刘某向亲朋好友借钱依约给付王某彩礼和首饰等物品共计折款5万元,同时将其名下一套两居室楼房的一半产权赠与女方,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同年3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矛盾不断,不久便开始分居。今年3月,女方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房产,男方则主张撤销赠与行为,同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首饰款等。

  法院审理认为,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刘某将楼房产权一半赠与女方,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也就是赠与财产的权利还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因此,对王某要求分割房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双方婚姻关系维持不长,因王某索要彩礼给刘某家庭造成了困难,依法应当酌情返还。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达成上述协议。

关键词:楼房,产权,离婚,赠予

责任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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