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办法》明确,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办法》规定,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其中,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 计 |
一类会议 |
400 |
150 |
110 |
660 |
二类会议 |
300 |
150 |
100 |
550 |
三、四类会议 |
240 |
130 |
80 |
450 |
《办法》要求,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同时,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