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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闫泽利:下月中旬环保警察河北全省“开花”

来源: 燕赵都市报 作者: 2013-09-19 07: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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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下月成立环保警察队伍

  记者:作为曾经的刑侦专家,您以前侦办的案件都是有明确的受害人作为报案人,警方立案后进行侦办。环境污染的受害人不那么明确,就以现在窗外的雾霾为例,每个人都是受害人,但以往是“民不告,官不究”,现在环保警察的立案根据是什么?

  闫泽利:我们的立案来源于三个,首先是环保职能部门提供的线索,根据他们的前期监测,够得上刑事案件标准的,交由环保警察侦办;其次是公安机关主动发现,事先介入调查取证,但还是要依靠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出具权威的监测报告来认定是否够得上刑事立案的标准;第三是群众的举报,同样,这个举报的内容需要环保部门的鉴定。

  记者:也就是说,环保部门的监测是立案重要的一环,在没有成立环保警察的专业队伍前,环境污染案件如何侦办?

  闫泽利:以前这项工作由治安局来办理,在成立环保警察总队前,全省在6月份“两高”关于环境污染入刑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各地也有一些污染案件的当事人被刑事处理。10月中旬,各市甚至重点县,都将成立对应的环保警察队伍,提高打击环境污染的力度。

  环保、公安合作打击污染

  记者:您刚才也提到,环保案件的立案,需要由环保部门出具鉴定依据作为案件的认定标准,这一点和以往公安机关单独办案是不同的。两部门的合作治污,您怎么看?

  闫泽利:前不久,结合“两高”的司法解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结合省里的情况,联合下发了一个《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和自行受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认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具有管辖权的,应当立案侦查。

  记者:两部门的合作是否意味着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就一定需要刑事立案,两部门的合作是否有监督机制?

  闫泽利:有的。《规定》中要求,环保部门向公安部门移交的作为证据的监测结论,要申请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需要批准。如果公安机关对移交的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环保部门3天内可以提请复议,也可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

  同样,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意见而环保部门未移送的,公安机关可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主动向环保部门查询案件,必要时可直接立案。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这意味着环保和公安两家可以相互监督的。下一步,我们将公布举报电话,欢迎群众举报线索。

关键词:环保,案件,公安,河北

责任编辑: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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