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长期困扰着兰州发展
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我市将开展为期6个月的冬防工作,相比往年,时间上提前了一个月。昨日,《兰州市2013-2014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方案》正式下发执行。《方案》提出的目标是,针对我市冬季污染特点,分时段、有重点管控各类污染源,确保2013-2014年度冬季采暖期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同比下降,2013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同比增加22天以上(2012年度空气优良天数为270天),退出全国十大污染城市行列。道路施工引起尘土飞扬
三大燃煤电厂实行
“三限”措施
严控五大重点污染源,对城区三大燃煤电厂继续实行限煤量、限煤质、限排放的“三限”措施和“冬至”前后40天
优质燃煤政府补贴政策,确保三大电厂在整个冬季使用优质燃煤,最大限度减少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总量。
全面取缔非法生产的小作坊
9月30日前完成黄羊头、青白石、咸水沟、雁滩、大砂坪、和平、定远、忠和等重点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全面取缔证照不全、非法生产、污染严重的小作坊以及地下加工企业,彻底解决重点区域突出环境问题。
五大企业实行24小时驻厂监察
2013年10月15日-2014年3月31日期间,对市属及市属以下210家企业及部分生产设施实施停产。
如遇大气重污染天气等需启动应急预案的,根据预警等级,对部分重点企业及生产设施分别实行停产、限产减排措施。
从10月15日起,对城区五大重点企业实行24小时驻厂监察和在线监控,对重点区域实行24小时驻区监测。
辖区制高点设置烟尘观察哨
积极推广电炉,采用集中点火、分散取火、使用环保型煤等方式,严控各类市场小火炉燃煤污染;在辖区制高点设置烟尘观察哨,建立机动检查分队,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燃煤设施“冒黑烟”和污染物排放超标现象,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处。
建设80家型煤、无烟煤配送网点
9月20日前完成近郊四区80家洁净型煤和无烟煤配送网点建设,对近郊四区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煤炭一律封存。在城区出入口设置9个卡口,制定专人、定员定岗,设点检查进入兰州市的煤炭质量,禁止有烟煤和劣质煤炭进入燃煤市场。
每半月开展一次
“全民洗城”活动
于9月30日前组织开展首次“全民洗城”活动:全面彻底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等设施;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动员街道、社区对辖区内的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冬防”期间,原则上每半月开展一次“全民洗城”活动。同时,于9月30日前组织对城区道路绿化带、树木及两山绿化区域实施冲洗降尘作业,减少植被积尘,并于“冬防”期间结合气温状况,适时组织冲洗作业。
冬防期间,将停止审批拆迁项目
在“冬防”期间,我市将停止审批拆迁项目,已拆迁工地必须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围挡,严禁使用透光滤网、彩条布等代替硬质围挡。拆除工程完成后7日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
要对除碧桂园项目以外的削山造地项目实施停工,9月15日前各停工工地做到人下山、车离场,施工现场封闭管理,避免人为扰动扬尘。
10月15日起停止一切土方作业
道路施工实行交通高峰错时分段推进,确保10月底前市区内所有已开挖路面全面回填铺油,并对破损路缘石进行整修和重新铺设,减少车辆通行扬尘。10月15日起,近郊四区停止一切拆迁、道路开挖等土方作业,并对现有工地裸露地面强制性落实绿网覆盖、喷洒抑尘剂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加大道路保洁力度,除冬至前后40天以外,其余时段城区主干道及重点路段均要实行机械化洗扫。
扬尘措施3次整改不力列入“黑名单”
兰州市制定出台的《2013-2014年度冬季扬尘及低空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规定,将对扬尘污染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施工单位责令停工整顿,对3次发出整改通知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列入兰州市施工“黑名单”。同时,市区主要街道冬季严禁露天烧烤,烧烤摊点一律疏导至定点夜市集中区。
全面禁止大货车驶入主城区
严控机动车尾气污染。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在城区15个出入口设置卡口,拦堵过境大型货运机动车,查处尾气超标车辆,24小时全面禁止大型货运机动车、农用车在城区行驶,严禁“黄标车”在主城区行驶。在城区出入口设置卡口,对长途客运车、大型货运车和老旧车辆、农用车等进行尾气抽检,并在城区主要地段利用红外监测车对行驶车辆进行污染物排放动态检测,依法采取措施对尾气超标车辆进行查处。
“冬至”前后
40天实行单双号限行
在“冬至”前后40天和启动大气污染红色预警时,全面实行市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同时,推行绿色出行、公交出行及“无车日”活动,减少政府公务用车和市民自驾车使用频次。
《方案》规定,严把车辆注册入户关、严把机动车定期检验关、严把机动车报废回收关。对达不到兰州市环保部门规定的当前具体执行标准的,一律不得办理新车登记入户或在用车转入登记手续。
在机动车检验时,兰州市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全面推行“工况简易法”。凡未按规定进行尾气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检验签证,并禁止其上路行驶。对经维修后尾气排放仍不达标的车辆,坚决不予延期,一律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