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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环保专项资金退出制 违规使用将终止拨付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2013-09-12 10: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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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环保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专项资金退出机制,对于随意修改项目、调整建设规划、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项目单位,终止资金拨付和项目执行。

  近年来,各级财政加大了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环保专项资金投入明显加大,但是在项目实施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部分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实施,工期滞后;项目未按照可研报告实施,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部分项目单位技术和管理水平有限,项目建设质量不高,环境效益不尽理想等,影响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为此,省环保厅要求各地要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建立并完善环保专项资金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严格台账管理。省环保厅提出,环保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做到一项目一档案,实现痕迹管理。台账资料包括资金项目申报材料、资金到位及使用资料、项目执行资料、项目检查资料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等材料,为全过程监管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提供基础依据。

  严格追踪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坚持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上级抽查与基层自查相结合、行政监察与审计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项目的检查。要加强项目建设内容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申报材料设计内容的一致。对于在追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毕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向县级财政、环保部门提交资金项目验收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可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委托市级财政、环保部门验收。验收要材料、现场双审查。查看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核实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实施效果等,是否按照项目可研报告和环评文件建成并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是否存在重大变更情况,有无变更报批手续。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落实资金配套,是否按程序进行,项目决算是否真实。符合验收条件的,及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省环保厅提出,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杜绝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现象发生。对于专项资金有结余的及长期无法形成支出、多次督导仍建设进展缓慢的项目,应及时向上级反馈,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收回资金、暂停新项目申报等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键词:环保,违规,资金,河北

责任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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