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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纪委部署克服“四风”问题落实五件实事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2013-09-07 08: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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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清理规范收费罚款行为、整治吃拿卡要问题、取消冀“O”民用专段号牌、清理整改办公用房、收回超标配置公务用车

  今天(9月6日),省纪委就办好克服“四风”问题五件实事作出部署。这五件实事是省委确定的十件实事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纪委、监察厅牵头,包括清理规范收费罚款行为、整治吃拿卡要问题、取消冀“O”民用专段号牌、清理整改办公用房、收回超标配置公务用车,以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具体问题为重点,以转变作风为民办实事为内容,以清理整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手段,坚持边查边纠、立改立行,切实克服“四风”问题,以明显成效取信于民。

  为确保办好五件实事,省纪委、监察厅将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抓好任务落实,并强化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大明查暗访力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

  清理规范收费罚款行为:纯管理性的行政性收费项目要取消

  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缔;目录内规定的收费项目,明显不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且不上缴国家财政的,予以取消或停收;纯管理性的行政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偏高的要降低标准。

  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重点清理与行政执法行为相关联或由执法行为派生的收费项目,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等其他机构办理收取费用、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及查询等服务并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的行为一律取缔。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取消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不合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垄断性、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纳入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对已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规范罚款行为。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或法律规定可罚可不罚的,一律不得罚款。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必须进行罚款的,要在纠正违法行为之后方可实施。

  该实事要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明显成效。

  整治吃拿卡要问题:向以权谋私等行为亮红灯

  重点整治5方面违法违纪行为:执法执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违反规定程序从事执法执纪活动;在执法执纪或窗口单位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优亲厚友,或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在执法执纪或窗口单位公务活动中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酒后执法执纪;执法执纪部门或窗口单位公务人员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宴请、旅游、娱乐活动;执法执纪部门或窗口单位公务人员让管理和服务对象单位或者个人报销应由部门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该实事要在2013年11月30日前取得明显成效。

  取消冀“O”民用专段号牌:冀“O”牌证更换为普通民用车牌证

  取消全省所有部门和单位使用的冀“O”民用专段号牌(外籍汽车号牌除外),按照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部更换为普通民用或警用号牌,不得再单独设置专段号牌。

  在具体落实中,要立即停止办理冀“O”牌证业务,对所有冀“O”民用专段号牌车辆档案进行全面清理,对换牌车辆进行查验、交通违法处理,收回冀“O”牌证,换发普通民用车牌证。

  对于该实事办理期限,省直机关和石家庄市在2013年9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其它各设区市、县(市、区)在2013年10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省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清理整改办公用房:纠正超标准占有和使用办公用房等问题

  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方面,重点清理超过原国家计委制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的;企业及非党政机关编制内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报刊、编辑部等单位或组织无偿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机构撤并后未腾退原办公用房的;迁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后,未经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将原办公用房擅自移交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新建办公楼或新调整后办公用房超出原批准使用范围的。

  在领导干部占用办公室用房方面,重点清理超规定面积标准配备、使用办公室用房的;在多部门兼职占用多处办公室用房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占用原单位办公室用房的,以及办公用房方面存在的其它问题。

  该项实事2013年9月20日前取得实效。

  收回超标配置公务用车:规定公务用车“八个不准”

  严格遵守“八个不准”:不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不准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准违反规定借车换车、摊派款项购车及豪华装饰公务用车,不准公车私用,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越野车,不准违反规定更换公务用车,不准违反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不准使用“O”牌车。

  为确保公务用车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各级要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违规车处置情况,其中,超标越野车要在9月底前处置到位;全面实行车辆编制管理情况;车辆日常使用管理情况;越野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同时,进一步严明纪律规定,对今后凡发现超编制超标准购车、未经审批私自购车、违规配备使用越野车、将超标车和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一律先免职,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该项实事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记者周远)

关键词:克服“四风”,落实实事,纪委

责任编辑:王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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