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昨日(9月3日)走向法庭。
李宗瑞素喜拈花惹草(资料图片)。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上午对“富少淫魔”李宗瑞涉嫌性侵和偷拍罪一案作出判决。法院宣判,李宗瑞性侵9位女性,判刑18年6个月;同时法官认定其偷拍15位女性犯妨害秘密罪,判刑3年10个月,但此项罪名可易科罚金(即用缴纳金钱代替刑期),因此两罪刑期不得合并计算。法庭并判其向12名原告受害人共赔偿1425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293万元)。
受害人包括模特艺人和继母
李宗瑞被控从2009年起,到台北市夜店“把妹”后,对34名女子下药“捡尸”回家性侵,再用摄影机和手机拍摄性爱过程,另有4人自愿与李上床,却不知被偷拍。
该案的受害女子包括李宗瑞的前女友、女模特及艺人等,令人震惊的是,李宗瑞的继母也在受害人名单内。
2012年8月23日,在遭通缉、逃亡23天后,李宗瑞投案自首,并坦承逃亡期间有女性友人协助。
李宗瑞在法院审理期间,一再辩称和被害女子上床是双方你情我愿,并说“大家出来玩,看对眼就上,这是台湾夜店文化”,并没有下药或性侵,也不明白影片为何会外流,他愿意向被害人道歉。针对偷拍部分,他愿赔偿34名女子每人各20万新台币,合计680万新台币以换取和解。但与目前12名被害人提出总计7500万新台币赔偿相去甚远。
双方均不服判决将上诉
检方调查后,认为李宗瑞犯后态度恶劣、毫无悔意,依强制性交、妨害秘密等罪嫌起诉李宗瑞,以一罪一罚计算,刑期加总高达209年,但受限于有期徒刑法定上限,检方最后向法院求处30年。
台北地院审理认为,其中有14名被害人未提告,虽有与李宗瑞性交,但无法证明是否违反意愿;至于16名提告的被害人,台北地院根据光盘资料认为,其中有7名被害人应是与李宗瑞合意性交,不是被下药性侵及迷奸。
至于另外9名提告女子,台北地院认定是因酒醉遭李宗瑞带回家性侵并偷拍,因此依9个性侵罪,判李宗瑞应合并执行18年6个月徒刑。
检方认为宣判的量刑且不如预期,已决定提起上诉。李宗瑞也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与律师讨论。(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