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25日利用其微博平台“上交所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就“8·16事件”回答媒体提问、回应公众关切。这也是上交所首次举行网上新闻发布会。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向媒体通报了8月16日光大证券交易系统事故导致市场异常波动,以及上交所处置这一事件的全过程,并回答了多家媒体的提问。
——在“8·16事件”中,为何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针对这一事件采取临时停市措施,现有的法律依据尚不充分。《证券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并报告证监会。根据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主要针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入侵等造成的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而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难以归为上述情形。一旦动用临时停市措施,可能面临依据不足、标准不明等质疑。
与此同时,对“8·16事件”采取临时停市措施的市场必要性不突出。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本次异动时间较短,且市场传闻众多,原因待查,临时停市的事由和必要性一时难以判断。另一方面,当日系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如实施临时停市措施,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
另外,上交所也参考了境外市场在类似情况下很少启用临时停市措施这一通行做法。
——为何当日异常交易未取消?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上交所于当日收盘后发布“已达成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的公告,是综合考虑了现有法律规定、相关市场影响和操作风险等因素后审慎作出的决定。《证券法》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参照法律规定和境外经验,对特定情况下取消交易作出了规定,但并不适用于此次光大的异常交易。
而从海外主要市场“乌龙指”事件的处置情况来看,2005年我国台湾市场富邦证券事件、2005年日本市场瑞穗证券事件、2012年印度市场Emkay事件等,均以“交易有效、买者自负”的原则进行处置。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同时表示,下一步上交所将认真研究针对这类情况取消交易的制度、规则、标准、程序和业务技术安排。
——交易所为何未对券商自营席位交易数量、金额进行前端控制?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解释说,从境外经验看,几乎所有交易所都不对证券交易进行前端控制,只严格要求市场参与人在交收日(通常为T+3日)承担交收责任,违者事后追究。
这位发言人介绍说,为防范市场风险,我国证券市场除了由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各自责任义务,以及对自营的自我风控外,还依据现行法律建立了各司其职的前端监控机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了最低结算备付金制度,并要求证券公司在交易结束后的次日交足结算资金,以完成交易的交收。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证券公司的自营交易是“超额买入”或“信用交易”。
这位发言人同时表示,虽然上交所市场监察系统具有相关交易预警指标,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但只能进入事后处置环节,无法进行有效预防。上交所将在监管机构统筹组织下,积极研究完善相关风险的前端防控制度和措施,切实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稳定。
——交易所为何未建立针对异常交易的“熔断”机制?
熔断机制是指当股市大盘或个股波动超过预先设定的标准时,触发交易中断或暂停的机制。目前部分欧美市场采用这一机制,主要目的是给予市场一个冷静期,防止市场或某一产品非理性大幅波动,以维护市场的稳定。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我国证券交易目前没有建立熔断机制,但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且股票交易中每一笔限价申报均有“价格笼子”(与当前市价相比的价格变化幅度限制),有利于防止明显的价格错单,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发挥防止暴涨暴跌、维护市场稳定的作用。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从境外市场来看,股票现货市场对于个股涨跌幅限制与大盘熔断机制一般为“二选一”。但他同时表示,从给市场提供冷静期以消化信息的角度看,“熔断”机制有一定作用,上交所将对此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论证。
——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是否存在“跨市场监管真空”?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股指期货推出以来,上交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单位就建立了多项跨市场、跨现期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并通过建立盘中“绿色通道”机制以增强对盘中异常交易的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从这个角度而言,跨市场监管并非处于“真空”状态。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通过此次事件,市场对于加快推出“T+0”机制,增加纠错手段降低市场风险的共识越来越充分。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体现市场公平性的角度,上交所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抓紧研究论证股票“T+0”交易制度。
——光大证券是否履行了“暂不减持”的承诺?
8月19日开市前,光大证券承诺:在制定并公布处置方案前,不会减持因“8·16事件”购入的股票。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交易所对光大证券相关证券账户进行了重点监控,截至8月23日收盘,上述账户未有减持行为,包括卖出股票,或将股票申购成ETF份额并卖出等变相减持行为。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严密监控相关账户,督促光大证券自觉履行承诺。一旦发现其存在违背承诺的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8·16事件”为交易所运营和监管提供了哪些经验和教训?
作为证券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交易所依法承担三大基本职责,即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公司和上市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成立以来的首例极端个别事件,“8·16事件”对市场发展和市场监管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也促使上交所对运营和监管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思考,即交易所的市场运营以法律、规则为导向;交易所的市场秩序以市场各方归位尽责为基础,各主体依法承担不同的责任,避免越位和缺位;交易所的市场监管以强化事后追责为保障;交易所的市场发展以效率与安全的平衡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