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享受加分记者昨日获悉,日前我省出台了《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对省内接受教育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及普通高中教育优待方面进行了规范。
《实施细则》规定,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在特殊地区和特殊岗位、因公牺牲和烈士、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荣获二等功和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作战和驻乡镇部队军人子女,根据艰苦程度和贡献大小,在中考、高考中可享受相关教育优待。
根据《实施细则》,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在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其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不高于10分的标准加分照顾录取,具体优待标准和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制定。
按照《实施细则》,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