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击市场垄断,何时剑指大鳄?
刘俊海、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等人士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歌华的做法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邱宝昌认为,在这种条件下歌华有线的成本是非市场化的,虽然可能比较高,但未必合乎常理。
专家指出,电视频道也有广告,但频道之间的竞争是充分的,可是歌华有线这样的电视运营商,覆盖了北京市大部分用户,而且往往在一个小区只有一家,显然具有独占优势或垄断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它给予消费者的服务又没有选择,也就意味着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歌华有线年报显示,2012年该公司的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加了3亿多元,增长16%以上,而其中广告收入约为9946万元,同比增长392%。
分析人士指出,歌华有线一方面享受大量的政府补贴,例如2011年就收到有关机顶盒的财政补助资金5.4亿多元;另一方面,又通过独占优势大量增加广告收入,这种行为应该引起反垄断部门的高度关注。
刘俊海认为,歌华有线通过机顶盒强行植入广告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用户都不看电视,能收到广告费吗?”
歌华有线曾经调整有线电视收费,由每月12元涨至18元。郎丹柯表示,从价格看并不高,但涨幅达50%。相比水电油气,有线电视费用无论是以往的上调,还是现在加入的各类广告,都没有与消费者进行过解释和沟通。
邱宝昌等专家指出,歌华有线作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是合同关系,即使在机顶盒植入广告,也要告知消费者,征求消费者的同意,并且支付消费者合理的报酬。因为消费者购买的是收视服务,看广告会增加消费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