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省玉林市公安局通报,8月12日,广西玉林市陆川县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该县乌石镇蓝某被强奸案的最新情况。日前,陆川县公安局在继续侦查阶段获取了新的证据并依法按程序向陆川县检察院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正在审查之中。
通报称,3月28日下午,蓝某在其母亲和表姐的陪同下,到陆川县公安局陆城派出所报警,称其于3月25日晚至次日凌晨,在温泉镇峨眉街某酒店房间遭到冯某强奸。接警后,陆川县公安机关立即进行审查,并于次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多次组织警力对冯某开展抓捕。4月3日,犯罪嫌疑人冯某到陆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查,2月,冯某通过QQ认识了蓝某并经常聊天。3月25日晚饭时,蓝某因与母亲发生争吵而不开心,于是通过QQ约冯某在温泉镇松鹤公园见面。见面后冯某将蓝某带到温泉镇峨眉街某酒店开房,与蓝某发生了性关系。蓝某的母亲得知蓝某与冯某发生性关系后,即与表姐陈某商量,要求冯某赔偿损失费,经与冯某家协商未果,蓝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向警方报案,指控冯某违背其性意志强奸了她,但犯罪嫌疑人冯某供述蓝某是自愿和他发生性关系的,且不知道蓝某未满14周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4月4日,陆川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冯某,并于4月10日提请陆川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结论不具有唯一性,遂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陆川县公安局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冯某取保候审,同时对该案继续侦查。4月22日,陆川县公安局向陆川县检察院申请复议,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冯某批准逮捕,陆川县检察院于4月27日作出维持原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不批准逮捕的原因,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陆川县公安局根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提纲,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并于近日重新提请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