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鸽日前现身法院
日前,李某某的母亲梦鸽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控告涉案酒吧经理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并于8月8日向媒体披露控告酒吧介绍卖淫详情。梦鸽称,在酒吧包房里,杨某某不时用手抚摸其子李某某等几名未成年人的下体,进行挑逗,杨某某的出台费为2000元。梦鸽称有证据佐证。
梦鸽此举会对本案判决产生什么影响?控告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庞理鹏律师分析做出解读:首先,梦鸽主动向媒体披露控告书有侵犯杨某隐私权的嫌疑;其次,控告书中的内容是一家之言,没有法律效力;另外,检察机关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会以强奸罪的罪名提起公诉,而李家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杨某的性行为是自愿的。
依据法律流程,本案在庭前会议后,最快将于下月公布判决结果。
梦鸽向媒体披露控告书涉嫌侵犯杨某隐私权
记者:梦鸽把控告书主动披露给媒体,您怎么看待这个举动?
庞理鹏:本案的详细情况法院要保密的,不公开审理,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也是为了保护女性的隐私权。是否确定她就是侵犯隐私权,这个我不敢定性,但是她肯定是有这个侵犯人家女性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嫌疑。
说杨某是陪酒女就是侵犯了她的隐私权,梦鸽救子心切,这个可以理解,但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不能给李某某定性,在审判判决之前公开女方的个人信息,我觉得不是很合适,对女方不是很尊重。你老考虑自己的孩子,你怎么不考虑考虑别人的孩子呢?如果她真正想这个案子获得法院的公开判决,还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这个问题,就不要利用这些公开的涉嫌损害别人权利的行为为代价,做一些事情。
记者:假设事实跟她的控诉书的内容一致,那么李某还会构成强奸罪么?
庞理鹏:李某某构不构成强奸罪,还是要看是不是违背女方意志,而不是看这个女方到底是不是陪酒女,即使是陪酒女,她也有性自由的权利,也是不容侵犯的,你不能说我是陪酒女,就可以随便跟我做什么,所以即使真的是有挑逗行为,我是不是有意愿必须跟你发生性行为,而且是和两到三个人发生性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在醉酒情况下,但你也不能违背我的意志。
他们现在的辩护思路也往性交上去说,女方首先是陪酒女,又有挑逗行为,是有意愿和我发生关系的,而且好多人披露还给钱(嫖资),所以不管是媒体还是舆论,他们肯定往女方自愿性交易这点去引导。
控告书内容无法律效力不会影响判决结果
记者:梦鸽控告书里的内容有没有法律效义?
庞理鹏:这是她的一家之言,没有经过任何第三方确认,他们打舆论战的行为要多于打法律战。
记者:提出这些控告,对整个案件的结果会产生什么影响?
庞理鹏:我觉得倒不会产生什么影响,根据经验而言,这个案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证言都是很明确的。从行政拘留到批捕到整个起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会提起公诉,本案才会授理。因为作为检察机关,它毕竟是国家机关,它不方便披露太多信息,法院又是公开审理,信息源的获取就是从被害人的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两方面来披露的,这个案子的信息来源是他们。但是最终就我们的经验而言,这个案子前期准备是比较充分的,法院的审理倒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因为法院以事实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