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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私雇司机阻碍记者采访 并发生肢体冲突

来源: 燕赵都市报  
2013-08-03 08: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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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日上午8时30分左右,河北电台三名记者在泊头采访时,对当地一辆法院警车进行追踪拍摄,该警车驾驶人阻碍记者采访,并与记者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造成记者受伤。

  经查明,该警车系泊头法院交河法庭工作用车,引发冲突的驾驶人是交河法庭去年12月私自聘用人员邱志辉,事发当天,邱志辉受庭长指派驾驶警车前往电业局为法庭缴纳电费,返回法院途中停留吃早饭时被记者发现并追拍,由此发生冲突。媒体同时曝光泊头法院六辆警车无牌照。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当日上午即派员赶赴泊头指导此事调查处理,陪同记者到医院检查、治疗,并诚恳道歉取得记者谅解。同时责成泊头法院彻查此事,依法依纪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在省法院和沧州中院督导下,事发当天,涉事法院相关人员已得到严肃处理。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邱志辉作出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决定。

  据悉,沧州中院在督促整改这起事件的同时,决定以此事件为契机,举一反三,对全市法院公务用车和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进行一次严肃整顿,并在全市法院队伍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

  又讯为切实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正之风,促进各级法院干警公正廉洁司法,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方案,在全省法院集中开展对违规配置使用公务(警务)用车专项治理活动。

  据了解,全省各级法院要对本单位公务(警务)用车的配置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排查重点为是否存在挪用、出借、套用或者伪造、变造公务(警务)用车牌证;是否存在非因执行公务而将公务(警务)用车停放在旅游景点、餐饮娱乐等场所;是否存在擅自使用公务(警务)用车办理私人事务;是否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公务(警务)用车或者驾驶公务(警务)用车肇事逃逸等十种情况。
对于清理排查出的问题,省法院要求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超编制、超标准配置的车辆,应当交由有关部门收缴、拍卖,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调剂使用;对套用、伪造、变造的车辆牌证,应当交由有关部门统一销毁;对牌证不全的车辆,应当停驶补办相关手续,不能办理的,应当交由高级法院装备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对非指定驾驶人员驾驶公务(警务)用车的,应当责令纠正;对具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行为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今年以来曾经具有滥用警灯警报器、不遵守交通管理秩序,将公务(警务)用车乱停乱放、公车私用等行为的人员,应当责令深刻检讨,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记者 刘岚)

关键词:法院,记者,公务责任编辑:丁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