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强生公司及其经销商的中国首例纵向垄断案,历经两级法院长达3年时间的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日终审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以下简称“强生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上海市高院同时驳回锐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作为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锐邦公司与强生公司有着15年经销合作关系。在此期间,涉案医用缝线产品价格基本不变。
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当年的《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锐邦公司在强生公司指定的相关区域销售相关产品,且合同期间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而当年3月,锐邦公司相关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强生公司遂对锐邦公司低价竞标行为提出警告,后取消其在相关医院经销权,并最终完全停止供货,且不再续签经销合同。
2010年8月11日,锐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强生公司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2012年5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锐邦公司的诉请。锐邦公司遂上诉,上海高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双方不仅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还分别委托高校专家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
上海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违反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行为所作处罚等一系列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应当对其垄断行为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龚炯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强生缝线产品在中国市场15年价格基本不变,是强生公司对其缝线产品采取跨期价格歧视策略的结果。本案审判长、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丁文联表示,本案的判决,在维护患者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方面,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