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部预防腐败地方法规《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以下称《条例》),8月1日在广东汕头正式实施。
作为中国首部预防腐败地方性法规,《条例》对“利益冲突制度”、“利益回避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公经费公开制度”等舆论关注的内容都作出了相关规定。该《条例》是汕头市将预防腐败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一次重要立法实践。
《条例》规定,非因工作需要,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该人员将不得担任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职,也不能担任其他重要单位的正职。
对于“利益冲突”和“利益回避”制度,条例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许要求或者指定录用、提拔配偶、子女等亲属,也不得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同时,领导干部的配偶与子女,也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经办商业、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
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婚姻变化、家属移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同时建立抽查制度,监察机关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或者报告事项发生重大异常变动的,有权展开核查。
在“三公”经费这一社会关注热点上,《条例》明确规定,汕头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自人大批准预、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将预防腐败向非公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基层自治组织等领域延伸,强调引导、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工作,以实现预防腐败的全面覆盖。
《条例》共6章61条。汕头市预防腐败局负责人表示,该《条例》由侧重事后惩处向事前预警防控转变,目的是逐步实现预防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和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