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月庭投放危险物质案一审开庭审理 80余人旁听
7月30日上午9时,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吕月庭投放危险物质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吕月庭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当日,日本驻华使馆官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80余人旁听了庭审。案件将择期宣判。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月庭在河北天洋食品厂工作期间,因对工资福利待遇不满,企图制造事端引起厂方重视,以达到提高工资待遇的目的。吕月庭采取用注射器向冷库中的产品注射甲胺磷的手段作案。 2007年7、8月间,吕月庭利用工作之便进入冷库,用一支5ml注射器向产品中注射甲胺磷未遂。同年10月至12月间,吕月庭使用一支20ml注射器,先后三次进入冷库向大约6至9箱速冻饺子内注射甲胺磷。 吕月庭将作案用的5ml、20ml注射器抛弃于天洋厂同一收水井中。被注射甲胺磷的速冻饺子销往日本和我国承德市后,日本千叶县市川市山田摩衣等5人、兵库县高砂市高桥光成等3人、千叶县千叶市荒牧芳美、我国承德市高峰等4人食用后中毒。 经法医学鉴定,山田摩衣损伤程度属重伤;高桥光成、高峰等6人损伤程度属轻伤;荒牧芳美等6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吕月庭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致使河北天洋食品厂召回产品、封存产品及原材料,全面停产。经审核鉴定,截至2010年1月28日,吕月庭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致使天洋食品厂产品召回运费、封存产品保管费等损失1543433.89元,封存产品超过保质期限损失2125396.40元,封存产品原材料超过保质期限损失1875677.31元。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月庭投放危险物质致一人重伤、多人轻伤和轻微伤,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被告人吕月庭的刑事责任。 |
关键词:投毒案,开庭审理,石家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