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河北省立法鼓励土地流转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昨日(7月23日)开幕。《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第四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不出意外,“条例(草案)”将在此次省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条例(草案)”鼓励和引导农村土地向规模经营流转,规范今后土地流转。 昨土地流转条例草案四审 地方人大立法过程中,有“二审三通过”的惯例。 也就是说,作为地方性法规,一般情况下,只需经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就可通过。 “条例(草案)”作为河北省的一部地方法规,昨日已是第四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也体现了立法机关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视。 一名起草人表示,“条例(草案)”此次有望获得通过。 我省也将成为党的十八大后,第一个出台有关土地承包权条例的省份。 转让须家庭成员共同签字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是新增加的一条内容,表述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关系到农户整个家庭的基本生产。 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的,“条例(草案)”规定,转出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转出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各成员签字确认;受让方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发包方在转让合同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公章。 外嫁妇女仍有土地承包权 “条例(草案)”还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针对婚嫁后的妇女,“条例(草案)”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当按原则解决其承包地。 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文/本报记者杨利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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