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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机构应避免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照射

来源: 燕赵都市网  
2013-07-24 08: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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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三审

  7月23日,《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医疗机构应避免对患者不必要的照射。

  电磁辐射区内不得建居民住宅

  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冯志广作了《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在电磁辐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医院、幼儿园、学校、居民住宅等对电磁辐射敏感的建筑。在医院、幼儿园、学校、居民住宅等对电磁辐射敏感的建筑周围建设电磁辐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本条例颁布实施前已建成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电磁辐射设备,对周围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物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治理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关闭、搬迁相关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电磁辐射设备。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充分考虑辐射污染对环境的影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采取响应的措施,防止其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据此,《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使用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医疗机构应避免对患者不必要的照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从事辐射活动的单位日常应当按照相关规范严格进行监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减少辐射污染影响环境和公众健康的事故发生。据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避免对患者和受检者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发现设施、设备异常,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采取防护措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严禁遗弃放射性废物

  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委和有的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个别单位、企业为降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费用,将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闲置、遗弃或擅自处理,严重污染环境,同时可能会造成伤亡事故。据悉,条例《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处置保障机制。禁止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理。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源废弃后三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原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原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废弃后三个月内,应当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作为对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未按规定处理废弃放射源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暂不使用的放射源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又未送交有相应资质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代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将产生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记者刘彬)

关键词:医疗机构,照射,患者,河北责任编辑:丁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