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如果最终通过,我省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水泥。
河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专门为省人大常委会提供了一份资料。资料显示,目前PM10和PM2.5形成的雾霾天,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日益严重,据有关部门测算,25%的PM10和20%的PM2.5来源于建筑施工和车辆扬尘,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造成了尘土飞扬、污水横流、占道堵道,搅拌机的噪音严重干扰城市居民的生活。
条例草案规定,设区市市区内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非预拌砂浆;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逐步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非预制砂浆;其他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规定,如果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无法运达施工现场;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当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厂家无法供应;混凝土使用总量不足200立方米或者一次性使用量不足8立方米的;砂浆使用总量不足100吨的;在施工现场周边30公里范围内不能足量供应预拌混凝土、50公里范围内不能足量供应预拌砂浆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应当在施工前向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条例草案规定,如果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非预拌砂浆等行为,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