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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夫妻生不生孩子到底谁说了算 主要决定权在女方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 2013-07-15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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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怀孕了,丈夫不想要这个孩子怎么办?”“妻子怀孕了,我有权利制止她人工流产吗?”日前,有一些读者向“法律帮办”咨询,一旦夫妻双方对是否生育子女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该如何处理。

  怀孕了一方想要一方不想要

  日前,裕华区韩先生来电咨询:春节期间,我刚与爱人结婚,如今,我爱人已怀孕三个月了,半个月前,她和我母亲吵了一架后回了娘家,最近她给我来电话说,她不想要这个孩子了,要做人工流产。我岁数已经不小了,非常想要这个孩子,我认为她如果要擅自做主做了流产手术,侵犯了我的生育权,将来一旦我起诉离婚,我能同时要求她因此赔礼道歉并赔偿我损失吗?

  另一个案例是,长安区邹女士来电咨询:我怀孕四个月了,非常想要这个孩子。而我丈夫偏偏说现在还没准备好,要小孩的时机还不成熟,不想要,而我坚持要生下来,谁知他对我说如果我非要这个孩子,将来他不负责抚养。请问,将来我们一旦离婚,他能以我未经他同意生育拒付抚养费吗?

  生或不生主要决定权在女方

  “法律帮办”汇总多方法律专家意见后答复:《人口计划与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因此,韩先生的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如果韩先生诉请与妻子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但韩先生不能因此请求损害赔偿。

  至于男方不愿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的情况,上述司法解释未做明确规定,最高法院相关专家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提出意见认为:在男女双方相互协作而致女方怀孕后,男方不得基于其不愿生育而强迫女方堕胎,因为既然男方与女方发生性行为时没有采取措施,这一行为已经表明其以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身的生育权,这时其虽不希望女方生育,但不得强迫女方堕胎,否则是侵犯了女性的人身权。基于此,出于对子女利益的保护,作为孩子的父亲,即便不愿孩子出生,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可以不用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对此,“法律帮办”绝大多数专家也持有相同观点。就邹女士个人所面临的问题,虽然有上述多数法律专家意见支持,我们仍然希望邹女士能够充分与丈夫协商,在取得丈夫理解和支持的情况下,再决定要不要这个孩子。

关键词:怀孕,生育权

责任编辑:孙晓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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