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在湖南资兴市小东江上,一位渔民在撒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改善以船为家渔民居住条件,推进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意见》表示,在尊重渔民意愿和方便渔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多渠道支持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凡能够纳入现行有关城乡住房保障政策支持范围的,优先纳入现行相关政策解决;对于无法纳入的,通过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解决。
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将被纳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管理,同等享受相应的土地、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并将根据渔民户籍、居住现状、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合理选择新建、翻建、扩建、修缮加固、补助购房等多种安置方式。
资金方面,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资金以渔户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适当补助,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中央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500元。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地方补助资金及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省级人民政府配套补助资金不低于中央补助资金的50%,市县级财政也要给予适当补助,减免工程建设相关规费。此外,地方各级政府应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渔户上岸安居提供贷款,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和资助等形式支持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
标准方面,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要以满足渔户最基本的居住需求为目标,坚持节约实用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从严控制建筑面积及总造价。国家补助的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各地在户型设计上可根据渔民意愿、经济实力和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补助对象按长期作业地确定,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渔户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列为补助对象:一是长期以渔船(含居住船或兼用船)为居所;二是无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临时房、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无法纳入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意见》规定,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年度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备案,四部委将组织进行抽查。
渔民上岸安居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拆解原居住船和已退出捕捞的生产用船,切实解决停泊点脏乱差问题,加强水域生态保护。对有转产转业意愿的渔民,要加强就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指导,提高就业技能,引导渔民从事其他行业,确保长远生计有保障。(记者陆娅楠)